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章程
(2017年12月13日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广东省电子政务协会;英文名称:Electronic Government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英文缩写:EGAG。
第二条 本协会由广东省内从事或关注电子政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单位会员主要包括:我省负责电子政务业务的省级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地市、各区县信息化(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省内从事政务服务的通信运营商、系统集成商、软硬件供应商等大型企业。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贯彻电子政务工作政策方针,协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子政务规划、协调、管理和评估工作;协助推动大数据研究和应用、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企业诚信信息建设、信息安全保障和数字认证相关工作;协助推进电子政务基础软硬件国产化,促进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推进电子政务与新型智慧城市、智慧园区的融合发展;密切联系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科研力量、服务企业,组织电子政务领域的学术研究和交流;提供电子政务咨询、评估和培训服务,促进广东省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电子政务、信息技术领域的政策方针;
(二)掌握电子政务、信息技术发展动态,向电子政务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部门反映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提供参考意见;
(三)聚焦电子政务建设事前、事后过程,提供咨询规划、方案论证、立项评估、验收评审、绩效评估和培训认定等服务;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电子政务相关支撑工作;
(四)协助推动大数据研究和应用、信息资源共享、政府数据开放、企业数据应用、信息安全保障和数字认证等领域相关工作;
(五)协助推进电子政务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应用;推进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应用推广;推动物联网与电子政务的深度融合;推进国产自主可控基础软硬件的推广应用;推进国家及省级信息化项目建设;
(六)提供智慧园区咨询规划、标准制定、产学研合作、宣传培训、发展评估和项目示范等工作,推进电子政务在智慧园区的深入应用,促进产业、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共享;
(七)提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领域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咨询规划、项目评估、交流培训等服务,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与电子政务的融合发展;
(八)加强与国内外从事电子政务、信息技术工作的机构和组织的联系,促进电子政务、信息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优秀案例评选和会议展览等活动,编辑出版相关刊物和电子媒体,总结先进经验,推广优秀成果;
(九)整合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专家、科研院所等多方资源及实践案例,开展电子政务能力培训,提升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电子政务管理、应用和服务能力;
(十)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桥梁纽带作用,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电子政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责描述
(一)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二)负责协会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负责协会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及管理;
(四)负责会员管理、联络、信息宣传、服务维权等工作安排,按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五)负责协会工作规划、计划的拟制和各种文件的起草,资料的整理归档,
(六)负责本协会印章的使用、管理;
(七)协调协会内外关系,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各兄弟协会、社会各界及会员单位联系,进行上传下达,协调会员单位各项任务;
(八)负责协会各种会议、活动的策划、组织与安排;
(九)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十)完成理事会决定和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十一)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分支机构的拓展,会费的收取及管理;
(十二)负责搜集和交流经济信息,负责协会的宣传工作,编辑出版协会报刊和重大活动、信息专刊,一般每季度出版一期协会报刊,建立协会网站,构筑起相互交流、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的平台;
(十三)负责组织开展电子政务领域的新技术培训工作;
(十四)负责建立和管理电子政务专家库并开展相关工作;
(十五)收集、整理行业相关的统计数据,建立行业数据库;
(十六)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开展电子政务专项问题和论证。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电子政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连任最多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协会其他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委托代理人行使上述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作为理事会成员,受协会理事委托,参加协会计划和决策;
(二)配合会长,承担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任命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有关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会员收费标准:
(一)会长单位:150,000元/年
(二)副会长单位:50,000元/年
(三)理事单位:20,000元/年
(四)会员单位:3,000元/年
政府部门、参公事业单位、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2009年7月28日)表决通过。
第一次修改经第一届换届大会暨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2017年12月13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